长春一公司竟用自制“消费券”抵工资,吉林法律咨询热线发声了!

最新资讯· 2025-01-06 15:56:02

开工资消费券工资,大家合适?”1月4日,吉林长春员工视频个月工作使用的消费券。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拨吉林法律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使用消费券工资不合,员工有拒绝。


开工资消费券工资,我的是人民币不是消费券”

1月4日晚,员工视频:“这是摩天活力城,我个月没这就是我果,不是现金人民币而是消费券。”

1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视频的员工收到采访息。

网友,这实内部的流通,“长春市重庆路商场允许。”

这位员工明确指出,所发放的是工资代金券,而不是年终的附加福利。长春市的重庆路活力城与摩天活力城的经营者实际上是同一家族。

“如果我没有钱来开工资,消费券就会用来抵扣工资。你看,这是什么?我赚的是人民币,即使我有钱,也可以用它来填补其他的缺口。如果没有钱,我还会开第二期吗?如果没有钱,第二期怎么办?”

记者观察到,彩印消费券的面额包括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并且还印有编号,上面印有“重庆路·活力城Mall”和“大众置业”的字样。

2024年12月30日,涉事企业发布了一份名为《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的文件。该文件指出,这次发放的员工“消费券”可以用于重庆路活力城Mall的消费活动,包括支付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费,购买大众置业指定的房源和车位,并附有详细的使用规定和咨询电话。此规定的实施将持续到2025年12月31日,具体的调整将以实时公告为标准。最后的解释权完全属于相关企业。

>>>消费券的使用受到了限制

“大众赚钱,大众消费,一分别想带回家”的网友表示,用工资来抵扣实在是太不划算了

许多网友都在关注这种消费券的实际价值,例如:“它可以支付孩子的学费吗?可以支付水电费用吗?还能偿还房屋贷款吗?”

这名发布视频的员工解释说,这种消费券的使用是有界限的,“仅限于长春市重庆路的活力城使用,并不是所有地方都适用,还会根据季节进行调整。”

有网友好奇询问:“那个地方有没有超市供你消费?”

一些网友觉得这种代金券的使用范围过于狭窄,使用起来相当不便,他们建议举报说:“楼下的超市既不能使用它,也不能加油,用它作为工资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记者观察到,有些网友半开玩笑地说:“当大众赚钱时,他们会把钱带回家。这样,大众便形成了一个经济循环。”

也有部分网友评论说:“这种老板真的太聪明了。”

>>>消费券现已投入使用

活力城给出的答复是:券上有明确的使用日期,完全可以抵扣,不会找零,部分商户可以使用

1月5日,华商报的大风新闻记者根据公开的咨询电话号码,多次与大众卓越控股集团取得联系,但接听者回应说:“不,我拨错了电话。”当记者再次拨打电话时,发现对方始终在进行通话。直到记者提交稿件为止,还没有对记者发送的采访信息做出回应。

当记者联系到《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上的咨询电话时,活力城Mall的员工确认,他们从今天起已经开始使用这张消费券,但某些商家是可以使用的,而其他商家则无法使用。

“我们的活力城是一个大型购物中心,但我们这里并没有超市。如果你想知道哪家商场有消费能力,可以来我们的商场看看。能拿到这个优惠券的商家门前会有告示牌,在我们的合作商家那里都可以消费,只要找到可以消费的商家,这个优惠券就可以使用。”

工作人员澄清说:“我们经营的是商场,与这些商家的关系是租赁的,都是我们自己经营的。如果想知道哪些商家可以接受优惠券,就必须拿着券来,有些商家已经可以使用了。我们有100多种商品,其中最多的是美食和服装。”

工作人员指出:“这张券确实具有很强的抵抗性,但它不是找零的,并且有明确的使用日期,因此只能在活力城的商场中使用。”

>>>吉林的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使用消费券支付工资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因此有权要求企业按照正常程序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第50条,工资应按月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劳动者,这里特别强调了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而不是其他方式。

代金券一般被视为一种预付资金的证明,用于在指定的商家或地点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兑换。该货币并不是法定的,它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流通的特性。

1月5日,华商报的大风新闻记者与长春市的市社局取得联系,询及“消费券可用于抵扣不发工资”的问题,并建议工作人员联系12348进行咨询。

“关于劳动法和员工薪酬的问题,您可以拨打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因为他们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

随后,记者拨通了吉林省的法律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回应说:“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员工有权不使用,要求企业正常支付工资。”

员工指出:“并没有明确表示可以使用消费券为员工支付工资,这种做法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法,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机构提出投诉。”

>>>律师给出了维权的建议

如果通过货币途径获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和著名的公益律师赵良善强调,《劳动法》的第5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按月以货币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应被无故扣减或拖欠。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5条,工资支付必须采用法定货币,不能用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方式替代货币。

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的工资支付必须严格遵循“货币”这一标准,不允许用其他形式来替代。

赵良善指出,涉及企业的这种行为损害了劳动者通过金钱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第4条明确要求,当雇主打算修改或决定与劳动者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要事宜,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长、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的讨论,提出相应的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平等的协商和确定。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在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劳动者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员工的工资转换为代金券,这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这并不是唯一的巧合。赵良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件事让我不禁回想起不久前,有一位网友通过视频分享了工资被转换为购物卡的消息,并建议在新田360广场的郑州国贸店使用。在视频中,许多市民在商场内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这一事件一经曝光,立刻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目前,有不止一家单位对此进行了如此神秘的操作”。

赵良善警告说,企业在做决策时不能仅仅基于主观的想法或主观的愿望,不应将法律视为无足轻重,随意地将员工的工资转换为代金券或购物卡等形式。面对这种情况,员工也应该有勇气拒绝企业的非法行为。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应该迅速做出决策,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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